張貼日期: 2020-05-25 13:02:58 點閱:344
一、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08450號函及本府行政公告第10869078號賡續辦理。
二、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」第3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立法意旨係考量全國偏鄉小校聘任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不易,爰第2款未明文限定需修畢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始得報考及聘任,第3款未限制其系(所)。
三、惟為提升教學品質、增進學生受教權益,本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:「前項第2款、第3款資格,應以具出缺科別專長者,優先聘任之」。
四、爰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,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、代理教師,係以「具有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」優先,其後為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取得修畢證明書者」,再後為「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」資格順序公開甄選聘任外,其聘任未具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者(2招以後),雖未限定需修畢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相關系所者始得報考,惟貴校仍應以具出缺科別專長者優先聘任之,俾符應立法意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