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3-02-09 10:18:59 點閱:196
1.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、二十年、 三十年、四十年,成績優良者,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,獎金之基準 由本部定之: (一)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。
2.所稱連續,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,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 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;中斷者,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。 下列情形,其年資視為連續: (一) 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進修者。 (二) 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義務役兵 役,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。 2 (三) 軍訓教官依法規奉准帶職帶薪錄取戰略教育、指參教育班隊、軍官 正規班至軍事院校訓練者。 (四)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、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 教師,依法至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專 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者。 (五) 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、大學、研究所,於畢 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。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。 (六)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,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。但 該段年資不予採計。
至112年7月31日止連續服務滿10年教師:陳佩琪導師、林宛駒組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