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19-11-04 22:53:59 點閱:403
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死亡者,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(以下簡稱聘用條例)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,發給撫慰金外,同時發給殮葬補助,相關事宜規定如下: |
(一) | 發給標準: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,發給7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。 |
(二) | 遺族領受方式:比照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。 |
(三) | 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,得依規定發給殮葬補助。 |
(四) | 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,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,辦理喪葬事宜,如有賸餘,歸屬公庫。 |
(五) | 本規定自108年10月3日施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