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2-03-17 13:33:28 點閱:243
壹、依據: 一、兵役法。二、兵役法施行法。三、免役、禁役、緩徵、緩召實施辦法。四、召集規則。五、國防部頒「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 六、國防部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。
貳、目的:配合國家動員實施階段人力運用,對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是否參加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,及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所採取之措施,以期對軍事人力運用做合理之調節,使動員工作順利推展。
參、(1)逐召第四款:現職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以上校長、(2)緩召第三款:合於「兵役法」第41條第1項第三款所定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。
肆、公告:111年3月16日至4月15日;宣傳:111年3月16日至4月30日。
伍、受理期間:1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。
上年度核准緩、逐、儘召有案者,申請延長時效手續,應於期限內辦理,逾期未申請者,視同棄權,並於112年1月1日起註銷其緩、逐、儘召資格。
緩召申請辦理,惟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主動人事。
詳如檔案:公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