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2-03-08 15:18:51 點閱:87
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,刪除「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,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,得分別請領」之限制,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,得自111年2月10日起,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