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1-08-30 10:39:41 點閱:169
一、110學年度第1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,請於110年9月10日前檢附申請表(放置於教職員信箱內)及相關証件(國中、小免附,高中、職以上請檢附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據正本;如係影本須簽名;轉帳繳費者,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。)至人事室辦理。
二、若110學年度起,子女有變更學籍(如新進小學、國中、高中、大學),請至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,如為首次申請 請填寫附表並檢附戶籍資料一份。
三、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,夫妻二人若同為公教人員,應協調由一方申領,不得重領。另須於申請表內切結以下事項:
(1)所申請之子女係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。
(2)所申請之子女未有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附表九「子女教育補助表」說明五所列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。
(3)以上所具切結屬實。如有虛偽欺矇情事,願退還所領補助全數,並依法受罰。
附表九「子女教育補助表」說明五(如附檔)所列事項如下:
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、清寒獎學金、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(減免)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:
(一)全免或減免學雜費(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)。
(二)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。
(三)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。
(四)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。
(五)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、減免學雜費之優待。
(六)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(補)助。
四、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(按: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【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】、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【補】助……等)。